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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

我要挑错 12 2022-10-17 10:11

省直各部门(一级预算单位),各设区市财政局、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

现将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库〔2022〕17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省实际,提出以下贯彻意见,请一并遵照执行。

一、做好工作衔接。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涉及协议供货、定点采购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规范,进一步清理违规设置的供应商备选库、名录库、资格库。《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110号)施行前订立的协议供货、定点采购协议,可以继续执行至期限届满。《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》(闽财购函〔2021〕2 号)中关于定点采购的规定不再执行,实行定点采购的有关品目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。

二、积极组织开展框架协议采购。集中采购机构、主管预算单位应结合业务特点,加强采购需求标准研究,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品目或项目,组织开展框架协议采购,规范多频次、小额度采购活动。省、市集中采购机构,可以发挥各自专业优势,选择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,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、配件,组织跨级次、跨地区的框架协议采购。省级主管预算单位,可以对本部门、本系统技术、服务等标准明确、统一,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品目或项目,组织跨级次的框架协议采购。

三、加强采购方案审核备案管理。集中采购机构、主管预算单位应将拟定的框架协议采购方案,连同相关论证或征求意见材料,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,以电子化形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。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《通知》要求,加强对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审核备案管理,严格把控实施范围,防止擅自扩大框架协议采购适用范围。

四、推进框架协议电子化采购系统建设。省财政厅统筹协调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建设,实现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电子化采购。在系统建设完成之前,框架协议采购方案通过书面形式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,框架协议的订立、采购合同的授予等可以依托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现有功能,分阶段实施,由系统建设方提供技术保障。

各地区、各部门要精心安排、周密推进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工作,及时总结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中好的经验和做法,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,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反映。

 

     附件: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(财库〔2022〕17号)

 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福建省财政厅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22年10月1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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